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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561/2023-98373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6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乐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 文  号: 乐政发〔2023〕4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乐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乐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
乐政发〔2023〕4号


CLDR-2023-0010002

  

  

 

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管理服务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昌乐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乐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我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改革成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潍政发〔2020〕8号)和《市工业运行指挥部关于做好2023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潍工指〔2023〕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坚持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建立健全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机制,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推行企业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加快落后产能转移退出和低效企业转产转型,全面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公正。严格数据采集和确认,加强企业评价和分类结果的审核、公示和发布工作,确保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评价过程公正公开,差别化政策措施依法依规。二是扶优劣汰。以“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为依据,坚持正向激励,加大对优质企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反向倒逼,加快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和落后产能退出。三是积极稳妥。正确处理稳增长和促转型的关系,逐步扩大企业综合评价范围,在“亩产效益”评价基础上,探索将改革向服务企业和园区拓展,合理深化评价内容和结果应用,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目标。2019-2021年度综合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专项评价工作,实现企业管理和服务方式创新,构建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体系,基于评价结果的企业管理服务、资源要素配置、产业政策引导等机制更加完善。

  二、“亩产效益”评价体系

  (一)评价范围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占地3亩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保障民生的电力、热力、燃气及供水等公共服务类企业一并纳入数据采集范围,不参与评价。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6项指标进行评价,权重分别为单位用地税收30%、单位用地销售收入20%、单位能耗销售收入15%、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15%、研发经费投入强度10%、全员劳动生产率10%。占地3亩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照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销售收入2项指标进行评价,权重分别为单位用地税收50%、单位用地销售收入50%。

  (三)计算办法

  为保持指标基数的合理和稳定,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6项指标的基准值,参照我县近三年基准值执行。若企业单项指标值超过基准值,该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权重分值的1.5倍。主要指标解释、企业评价得分计算方法见附件。

  (四)数据来源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由县统计局负责提供。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由县税务局、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等部门通过企业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各镇(街、区)确定辖区参评企业名单并提供。

  3.企业用地面积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镇(街、区)提供。

  4.税收实际贡献、销售收入由县税务局提供。

  5.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4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由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绝对值换算为排放当量的折算系数由县税务局提供。

  6.研发经费支出,由县税务局和统计局提供。

  7.总能耗、工业总产值、年平均职工人数由县统计局提供。

  (五)加分事项

  1.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的,加10分;入选省级、市级领军人才工程的,分别加5分、2分,由县委组织部提供。

  2.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有效期内分别加10分、5分、2分,分别由县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提供。每个企业同一类机构以最高级别机构进行加分。

  3.近三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加5分,由县科技局提供。

  4.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分别加10分、5分和2分,由县市场监管局提供。

  5.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加10分;在新三板挂牌的,加6分,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

  6.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有效期内分别加10分、5分;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有效期内分别加10分、5分、2分;省级瞪羚企业,有效期内加5分,由县工信局提供。

  7.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加10分,由县市场监管局提供。

  8.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4分,由县市场监管局提供。

  9.获得“省长杯”、“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的,分别加5分、2分,由县工信局提供。

  上述加分项目中,同一加分项目不重复加分。单个企业总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六)评价分类

  根据评价结果将企业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四类。其中,A类为综合排名前20%(含)的企业,B类为综合排名20%~75%(含)的企业,C类为综合排名75%~95%(含)的企业,D类为综合排名95%~100%的企业。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实行一票否决,发生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B类。对新设立企业、上年度“小升规”企业和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除一票否决情况外不列入D类。对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财政性奖励政策。

  三、全面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一)完善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供电公司等要根据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规定实施用电、用水、用气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倒逼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二)完善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对单位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给予重点用地保障,对产出低的限制供地。

  (三)完善落实差别化用能和排放政策。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局等要实施差别化的用能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供给政策,对单位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优先供给,对产出低的给予削减。

  (四)完善落实差别化产能利用政策。县发改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等要对不同类别企业实施差异化的错峰生产、有序用电、淘汰落后产能等措施。

  (五)完善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昌乐县支行等要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贷款利率优惠等方面与评价结果挂钩,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四、推行分类指导制度

  (一)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利用省、市、县级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归集企业综合评价信息和年度数据,开展分产业、分区域、分指标多层次数据深度挖掘分析,为客观反映转型升级成果、分析研判经济走势、推进精准服务、合理制订产业政策等提供重要参考。

  (二)加强企业分类指导。优先将A类企业纳入创新示范类项目,优先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优先享受政府财政性奖励政策。指导B类企业制定具体提升计划,在资金信贷、人才引进、品牌建设、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合理支持,加快技术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指导C类企业制定落实整改提升方案,支持企业实施“腾笼换鸟”,发展先进产能。对D类企业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进行倒逼整治,对落后和严重产能过剩企业要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整治淘汰力度。

  (三)加强产业分类指导。依据评价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产业支持政策,集中资源大力培育发展优势产业,合理转移淘汰低效低端产业。探索建立工业新增项目的评价标准,将分行业确定新增项目的投资强度、单位资源要素产出效益等指标,作为项目落地的重要参考条件。探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标准地”制度,推进土地使用权、用能权等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不断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县工信局牵头推进全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机制,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各项工作。各镇(街、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配套政策。县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审批服务、金融、税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结合各自职能,根据市业务主管单位制定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细化衔接,形成政策清单。

  (三)强化调度督查。加强对综合评价工作的跟踪评价、定期通报,及时做好总结,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全面评价改革成效,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镇(街、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引导企业切实转变发展理念,积极主动参与“亩产效益”评价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0日。本方案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主要指标解释及得分计算方法

   

  附件

   

  主要指标解释及得分计算方法

   

  一、单位用地税收(单位:万元/亩)

  单位用地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独立纳税企业)本年度(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税收合计数额。

  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供应、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

  二、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

  单位用地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用地面积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所属期为本年度累计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

  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供应、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

  三、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能耗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所属期为本年度累计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

  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主要包括煤、电、气消耗。

  四、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当量吨)

  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所属期为本年度累计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4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

  五、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所属期为本年度累计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

  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合计。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总产值(现价)/年平均职工人数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等于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除以年平均职工人数。

  工业总产值(现价):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各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包括企业实际在岗的全部人员数。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指标基准值)×100×指标权重+加分或扣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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